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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润凯旋天地大幅调涨停车费?官方:属于市场调节;律师:业主可起诉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 2019-04-07 09:11:48
开发商拥有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否可自行进行调价涨价?关于小区停车费的问题一直是网友关注的热点,近日,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便收到网友反映成都华润凯旋天地“大幅调涨停车费”的问题。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开发商拥有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否可自行进行调价涨价?关于小区停车费的问题一直是网友关注的热点,近日,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便收到网友反映成都华润凯旋天地“大幅调涨停车费”的问题。

网友反映:小区大幅调涨停车费,从450元上涨为650元

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反映,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华润凯旋天地开发商在本月底通知从4月1日起停车费由原来的450元上涨为650元,涨幅达44%。“没涨价之前的450元已经比周边小区停车费贵了,现在更是变本加厉。”

该网友表示,其知道国家在2015年就开放了停车费的定价,但是开发商不顾周边小区停车费水平,不与小区业主沟通协商,自行大幅涨价,“今天可以长(涨)到650元,明天可以长到850元,后天可以涨到1200元,试问小区业主的权益又有谁来维护呢?”为此其留言寻求帮助。

3月29日,四川在线记者对华润凯旋天地进行走访了解到,网友所反映的小区停车费拟上涨一事属实。记者随后向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部门进行了解,值班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车位目前产权在开发商还不属于物业管理,需咨询后进行答复。截至下午6时记者发稿时暂未能了解到答复。
官方回复:住宅小区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对此,锦江区政府于3月29日通过“问政四川”平台进行了回复。

回复表示,经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科调查,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和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停车费属于市场调节价。

回复表示,据锦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调查,华润凯旋天地开发商将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自持车位服务费,由原450元/月提升至650元/月,并于2019年3月11日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根据2014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将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全由市场调节定价。另外,据调查了解华润凯旋天地周边小区开发商自持车位停车费根据自持车位数量以及停车需求的不同,停车服务费与华润凯旋天地存在一定差异。为此,建议网民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停车消费服务。

律师看法:开发商绝不能“坐地起价”,可考虑让停车服务收费与市场接轨

住宅小区停车费上涨历来是全国多地网友关注的热点,也是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网友投诉的热点之一。开发商拥有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应该如何收取停车费?停车费市场调节价具体应该如何调节?其中是否应该吸取小区业主的意见?相关问题也一直是法律界及相关人士的关注热点。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尽管开发商和物业有定价权,但肯定不能明显过高。即使小区没有业委会,每个业主也能以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四川在线记者查询了解到,在广州,部分开发商对停车费持有“按原有限价标准,出租车位亏死了”的看法。不少小区在业主入住后,依然由前期物管进行管理。而在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的也对停车费价格进行了约定。对此,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剑清对媒体表示,这类小区的停车费应该按照原来的约定收取。丁剑清律师认为,其他情况下,对于开发商自有产权的车位,其收费调整没有理由再需要经过业主“双过半”同意才能进行,但是自由定价不等于说多少就是多少。一方面,供求双方在价格上会有博弈过程,如果价格虚高,小区有车业主在有另外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停车位,这样停车费价格自然会随行就市,参考周边价格进行定价,形成更为合理的价格;另一方面,如果小区车位停车费漫天要价,而业主又没有其他选择,这类行为存在“区域垄断”的嫌疑,相关部门今后需要对此进行明确的规范。另外,政府虽然取消了对停车费的限价,但是还是可以考虑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停车费参考价,供各方在制定价格时作为参考依据。

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顺发表示,随着私家车数量快速增长,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执行市场调控价,可以让停车服务收费与市场接轨,保证开发商和车主的共同利益。

“开发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对周边市场价、甚至整座城市的市场价进行详细调研,然后制定出符合市场定位、与市场价持平的车主能承受的价格;若车主对这一价格不满意,也可请业委会会同开发商共同做市场调查,再召开业主大会,公布调查结果,再由开发商重新制定价格。”孙顺发律师认为,开发商绝不能“坐地起价”,若价格不合乎情理,车主可通过法律途径或向物价部门投诉来处理。

他山之石:

上海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在线记者查询到,今年3月1日起,新版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开始施行。针对开发商产权车位乱涨价等问题,新规明确,开发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调整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产权车位租赁价格,设立了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商产权车位调整租赁价格的备案制度,解决实行市场调节价情况下开发商产权车位乱涨价问题。

四川在线记者查询到,该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听得见声音看得见态度”,网友们如有疑问要咨询、有问题要投诉,可登陆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进行留言,由相关部门为你进行回复。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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