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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必看!深市上市公司违规 不知情也不能免责了!

浏览: 2018-06-06 09:30:11
6月5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集中举办四场纪律处分听证会聚焦董监高勤勉履职》的公告,公告中也介绍了什么样的情况,监管层可以认定董监高尽到勤勉采纳申辩理由。

  原创: 六月雪 董秘学苑

上市公司违规,很多董秘总会以自己已尽到勤勉,对于违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来进行申辩,但是从深交所的态度可以看到,想用不知情理由开脱,是不存在的。

6月5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集中举办四场纪律处分听证会聚焦董监高勤勉履职》的公告,公告中也介绍了什么样的情况,监管层可以认定董监高尽到勤勉采纳申辩理由。


监管层在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作出处罚前,会先发一个事先告知书,然后给被罚的董监高一个申辩的机会,很多人认为申辩只是走一个流程,最终申辩被采纳的概率很小,该罚还得罚,其实从深交所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到,申辩被采纳的概率超54%。

据深交所公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以来深交所共收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书面减免责的申辩432份。监管人员会对每份书面陈述和申辩进行归类、讨论和甄别,还会针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公司补充证据。所有的减免责申辩材料最后均会提交给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据统计,2017年以来超过230份的书面申辩被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看来,申辩还是有用的,但是深交所表示,不是所有申辩理由都是有效的,比如,“以不知情、对规则理解存在差异等为由进行申辩,请求减轻或免除处分”的申辩基本上难以得到采纳,深交所认为这些申辩理由是简单的模式化的申辩理由。

上市公司违规,董监高不能以不知情脱罪,相比较之下,深交所认为,“有的当事人陈述其如何连续发函督促、四处奔波协调解决方案;有的当事人对公司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敢于发出质疑声音、上报监管机构;有的当事人讲述其如何顶住各方压力、守住执业底线……”当事人提交的一摞摞发函留痕、会议记录等证据才是申辩被采纳的原因。

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辩的权利由来已久,1998年第一版《股票上市规则》施行后,深交所即在纪律处分实践中引入当事人申辩的机制,随着2008年纪律处分委员会正式成立并有效运转,该制度被进一步完善并逐步成熟,规定了深交所在作出正式纪律处分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并给予其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处分意见的重要考量因素。

2013年,深交所发布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率先建立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听证制度,明确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公开谴责处分,除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外还可以申请听证。

为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制度,除保留原有的书面申辩制度外,2018年4月,深交所发布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又进一步拓宽了听证事项范围,所有对深市上市公司(包括主板)的公开谴责、退市决定,以及对公司董监高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等处分均被纳入听证范围。

上市公司违规,董监高因为未尽勤勉被牵连受罚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也难免会出现董监高尽力了但是仍旧无法阻止违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能提供自己尽力了的证据,是可以申辩成功免于处罚的,但是如果只是单纯地以自己权利之外,并不知情为由则是很难免于处罚的。

综合看来,上市公司董秘虽是个危险的工作,随时有可能被牵连受罚,但是只要自己真正尽到勤勉义务了,也是可以申辩成功的,关键是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勤勉。

有案例可以看到,2016年7月,深交所对*ST华泽及全体董监高成员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唯独没有对时任董秘程永康进行谴责。

程永康申辩理由:第一,程永康于2015年6月18日开始担任董事会秘书,至2015年6月30日其仅履职12天。第二,华泽钴镍的违法行为均系王涛家族擅自所为、刻意隐瞒的结果,程永康作为董事会秘书,仅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就质疑事项进行核查的权利。第三,程永康已勤勉尽责,2016年4月15日接到商业承兑汇票举报后,立即质问时任高管,同时通知审计机构和财务顾问配合调查。2016年4月19日其辞职后离职不离岗,依旧保证了2015年年报如期披露。第四,程永康勤勉尽责得到了时任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的高度认可。

深交所采纳了这个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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