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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投资者索赔案获法院立案,西南证券成共同被告

浏览: 2018-05-11 13:58:18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鞍重股份投资者诉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方九好集团及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一案,投资者要求九好集团与西南证券对自己遭遇虚假陈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鞍重股份投资者诉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方九好集团及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一案,投资者要求九好集团与西南证券对自己遭遇虚假陈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诉讼材料显示,原告根据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股票代码:002667)、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投资鞍重股份股票。证监会处罚认定,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在重组过程中向鞍重股份提供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同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证监会处罚决定中认为,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此外,证监会在相关处罚决定中认定,西南证券是鞍重股份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在对标的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西南证券2016年4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所以投资者认为西南证券作为被告九好集团重组鞍重股份过程中的财务顾问,没有勤勉责任,出具了存在虚假陈述的报告,应与被告九好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称,起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据此可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1月2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5月28日。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1月26日到2016年5月28日之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5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律师可代理投资者发起索赔。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在“鞍重股份”案共88名适格原告中,被告九好集团主动提出赔偿结案,全额赔付所有投资者损失共计890余万元,目前正在办理相关和解手续。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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