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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鸿茅”的医生“出来了”,“造谣”伊利董事长的媒体人能否自由?

浏览: 2018-04-26 09:56:59
因吐槽鸿茅药酒的谭医生于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这一结果的产生首先要归功于社会舆论的推动。正是民意的推动,才促使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侦查机关及时了解案情,迅速做出回应。

来源:金融街侦探

因吐槽鸿茅药酒的谭医生于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这一结果的产生首先要归功于社会舆论的推动。正是民意的推动,才促使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侦查机关及时了解案情,迅速做出回应。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除了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引发众怒外,对于跨省抓捕的不满,也是导致民众反应激烈的重要原因。


根据沃德社会气象台智能情绪分析系统给出的数据,在网友关于“谭某质疑鸿茅药酒被抓”的讨论中,负面情绪占比高达85.54%,其中愤怒情绪占比高达72.57%,悲伤情绪占比11.32%,足见民众对于此次跨省抓捕是何等的不满了。


当然,所谓跨省抓捕,是一种在特定的语境下的一种特定的用语。绝对不能说跨省抓捕就是不对,因为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都是跨省抓捕的。


在我的印象中,这一用语的“前身”是“跨省抓捕记者”,是媒体人对记者因监督报道遭异地警方抓捕所表达的不满。媒体人是文化人,创造新词表达情绪是他们的看家本领。后来这个词就逐渐演变成了一个新词,不过大多情况下还是被用于因言论原因被异地警方抓捕。


跨省抓捕已经发生多起,何以此次跨省抓捕引发如此强烈的情绪反弹,我认为与不久前两位媒体人因“造谣”伊利董事长遭内蒙警方抓捕不无关系。一个地方在短短的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发生了三起有争议的跨省抓捕的事件,因不满、担心甚至恐惧引发舆论反弹就是必然的了。恰好鸿茅药酒又是一个“劣迹斑斑”的“软柿子”,民众拿它出气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起跨省抓捕事件,鸿茅药酒事件已经有了初步结果,那么,另外两件下一步该向哪个方向发展呢?本文试图在现有的资料的基础上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本文所依据的资料如下:


1、《伊利董事长潘刚或失联》,作者:邹祥光;

2、《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作者:刘成昆;

3、《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作者:刘成昆;

4、伊利官网的公告;

5、伊利执行总裁张剑秋对媒体的访谈;

6、伊利前董事长郑俊怀的律师声明。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人特声明如下:


1、本分析文章纯粹是一名法律职业者出于职业兴趣对敏感事件所做的专业分析,不存在其他目的和动机;


2、本分析文章是依据是上述资料得出的结论,上述资料不是案件完整资料,若因资料不完整导致结论错误,绝非本人是在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民众和舆论;


3、本文章的分析过程是建立在如下假设的基础之上:潘刚先生未失联,也未曾协助调查,其逗留国外完全是因为身体原因,两位媒体人所述不实;


4、本人与各当事人既不相识也无任何关系,本人的亲属与他们也无任何关系,除了购买过当事企业的奶制品外,本人与亲属与企业无任何其他关系,不存在因恩怨偏袒或贬损某一方。


下边是本人的分析意见。


  • 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上述资料,并基于上述假设,本人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1、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诬告陷害罪;

4、诽谤罪;

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那么,最有可能的罪名是哪个呢?下面通过排除法逐一分析。


(一)本案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犯罪。


邹祥光的《伊利董事长潘刚或失联》一文大约1600字,全文只是对潘刚先生滞留美国长达半年之久提出质疑,怀疑潘刚先生已经“失联”,全文对伊利公司及其产品没有不利的言辞,因此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犯罪。


刘成昆的《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和《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两篇文章约4900余字,写得比较隐晦,主要写了三方面的内容:


盘先生在美丽坚、盘先生的成长史、盘先生协助调查。尽管隐晦,但是还是让人能够看出写的是伊利董事长潘刚。但是,全文对伊利及其产品没有进行贬损的言辞,因此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犯罪。


(二)本案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做的规定,根据法律上述规定,只有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方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两位媒体人的文章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三)本案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通过“诬告”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其中的诬告一般是指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邹祥光的文章只是对潘刚先生滞留美国时间过长提出怀疑,没有任何举报的内容,而刘成昆的文章也不涉及有关贪腐、违法等举报内容,而且两位媒体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告发潘刚先生,显然本案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上述三个罪名被排除之后,只剩下诽谤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这是两个是最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下面重点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分析。


二、两位媒体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鉴于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潘刚先生未失联,也未曾协助调查,其逗留国外完全是因为身体原因,两位媒体人所述不实”的基础上。基于上述假设,邹祥光怀疑潘刚先生“失联”确实属于“诽谤”,但是邹光祥的怀疑是根据潘刚先生滞留美国长达半年之久这一事实所做的推理,推理的结论错误与捏造事实应当有所区别,且这一“诽谤”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尚须综合判断。


刘成昆的文章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起底潘刚先生的成长史、对其滞留美国做了某种隐晦的推测、称潘刚先生回国协助调查,基于本文的假设,刘成昆上述说法也确属“诽谤”,但这一诽谤行为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样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最为重要的是,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诽谤潘刚先生,显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即便两位媒体人构成诽谤犯罪,也应当由潘刚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不应当由公安机关跨省抓捕。若警方以两位媒体人涉嫌诽谤罪为由进行跨省抓捕,于法无据。


三、关于两位媒体人是否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潘刚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若其失联或协助调查,确实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有一定影响,属于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基于本文“潘刚先生未失联,也未曾协助调查,其逗留国外完全是因为身体原因,两位媒体人所述不实”的假设,两位媒体人发文称潘刚先生失联和协助调查,属于“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


但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以“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根据伊利方面披露的信息,已经有六人被警方控制。假如该行为是一个由多人参与、有组织、有目的的行为,那么他们目的是什么?所针对的目标是谁?是潘刚、伊利还是证券交易市场?如果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则他们的行为就不构成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另外,该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两位媒体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不难澄清的。若潘刚先生未失联或未协助调查,公司可以通过及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其实,只要潘刚先生“现身说法”,谣言就会不攻自破,股价即便有波动,也会很快恢复正常。遗憾的是公司既未及时发布公告,潘刚先生也未及时现身,而是忙于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和报警,致使公司股价发生波动。此种情况下市场的波动能否完全归咎于两位媒体人,有待探讨。


既然已经有六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因此就不难查清这些人的动机和目的,这些人是否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取决于其动机是否以“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为目的。


四、结论


1、基于本文的假设,本人认为两位媒体人的行为属于“诽谤”行为,但该诽谤是否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综合判断。即便二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但由于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潘刚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警方不应介入。


2、基于本文的假设,本人认为两位媒体人所发布的信息属于“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但是二人是否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取决于其动机和目的,若是以“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为目的,则构成该罪,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目前已经有六人被警方控制。根据伊利执行总裁张剑秋对媒体的访谈以及这几天与郑俊怀你来我往的交锋,如果张总裁所言属实,本人觉得即便这些人有目的,其目标也是潘刚,而不是伊利公司,更不是为了“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在此种情况下,这些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结论是建立在“潘刚先生未失联,也未曾协助调查,其逗留国外完全是因为身体原因,两位媒体人所述不实”的基础上得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则可以确认两位媒体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二人触犯其他罪名。


五、不能把潘刚先生等同于伊利


警方之所以迅速行动,是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领导出于保护伊利的目的。在他们看来,保护潘刚就是保护伊利,将潘刚与伊利划了等号。其实,潘刚只是伊利的管理者,可能其具有非凡的能力,但是绝对不是不可替代。江山代有才人出,长江后浪推前浪,伊利离了潘刚,也许李刚或刘刚干的更好。警方的迅速介入,使民众感觉这是资本的力量推动的结果,产生了相对不公平感,这也是鸿茅药酒事件引发民众情绪强烈反弹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刑法应谦抑,舆论环境应宽松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张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解决问题,就要慎用刑事手段。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因为只要伊利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潘刚先生现身,传言就会迅速平息,就不会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其实对于舆论监督,更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铁律。因此必须鼓励、倡导监督,否则就不会有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监督有出于正义目的的监督,也有动机不纯的监督,甚至有以监督为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的监督。但是,即便后一种监督也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因为这种监督也能够达到警戒好人、震慑坏人的目的。


无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好,普通民众的监督也罢,不能要求他们的监督像司法机关办案那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要求他们像外交部新闻发言人那样用语准确、逻辑严密。鉴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监督的困难性,监督着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一定出入甚至完全错误都是正常的。去年,中纪委机关报发文追问“媒体批评性报道去哪了?”但是,如果因批评报道有瑕疵,与事实不符,就有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谁还敢行使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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