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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鸿茅药酒后,“国家品牌计划”成员爱玛电动车也爆质量缺陷

作者: 优选消费者报告 来源: 优选消费者报告 浏览: 2018-04-22 12:53:59
继CCTV“国家品牌计划”成员,鸿茅药酒爆出相关问题之后,又一“国家品牌计划”成员,爱玛电动车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一事也同时浮出水面。

来源: 优选消费者报告

继CCTV“国家品牌计划”成员,鸿茅药酒爆出相关问题之后,又一“国家品牌计划”成员,爱玛电动车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死亡一事也同时浮出水面。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等人(死者家属)诉电动车生产商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车销售商被告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认定爱玛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危险已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存在明显缺陷,且此缺陷与受害人刘某在一宗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爱玛公司须担责20%,赔偿原告26万余元,销售商被告铃金公司对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骑“电动车”撞车身亡 交警鉴定死者负一半责任

各地都在限摩,但许多电动车名为电动车,实际指标却与摩托车相差无已。

据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8月9日,原告陈某向被告铃金公司购买了由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下简称案涉电动车),型号为爱玛牌TDR135Z,价格1300元。产品配套的《使用手册》中记载整车重量40kg,最高车速20km/h;产品附有合格证,标注为“电动自行车”。

2016年10月12日7时30分,案外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某小区对出路段靠北侧路边停车后打开车门时,适遇刘某(原告陈某的丈夫)驾驶案涉电动车在该路段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后,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月18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检测发现:事故发生时该电动车车速为24.8km/h,空车质量为42.70kg,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实际上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两人均有责任,各负一半责任。

相较摩托车驾驶需要驾照而言,电动车对骑手没有任何资质要求。

法院一审认定“电动车”存明显缺陷 厂家须担责20%

对此原告陈某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时宣传的是电动车,经交警鉴定却属于机动车,被告对原告构成欺诈。因为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要求不同,电动车是无须取得驾驶证且佩戴头盔的,死者刘某却因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爱玛公司赔偿其总损失的30%。

被告爱玛公司辩称,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原告陈某购买的爱玛牌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本次交通事故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爱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铃金公司辩称,其出售的电动车无任何质量问题。

庭审过程中,被告爱玛公司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刘某死亡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均予否认,并称其生产的是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故在销售过程中无须进行其他警示。该公司为此提交了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其中记载爱玛牌TDR135Z型电动自行车通过审查。

那么涉案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究竟是否存在缺陷?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应40kg,最高车速应20km/h才符合相关规定,即属于电动自行车。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案涉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空车质量达到42.70kg、车速达24.8km/h,已属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法院认为,此结果系交警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爱玛公司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事实及证据,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电动车骑手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安全要求,但他们骑的电动车实际指标与摩托车相差无己

天河区法院认为,若刘某知悉案涉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其应该会在驾驶前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时佩戴安全头盔,并在允许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行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如此,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因此,虽然案涉电动自行车的缺陷不是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该缺陷显然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故案涉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缺陷与受害人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刘某驾驶电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天河区法院酌定被告爱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20%。结合原告方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3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爱玛公司须赔偿26万余元,被告铃金公司对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行业领袖,国家品牌计划成员,爱玛利用政策空子将电动车指标提升,本身也有悖企业责任

近年来,爱玛每年的销量均超过300万辆,稳居行业第一的宝座。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9年来始终致力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运动自行车的专业研发与制造,其中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营业务。与鸿茅药酒一样,爱玛也是CCTV“国家品牌计划”成员之一。

但随着“国家品牌计划”成员企业一再出现问题,消费者也可以质疑这个打着“国家”字样的品牌榜的公信力。

有专家指出,所谓“国家品牌计划”,就是一个“黄金时段硬广+宣传片定制”套装,谁买得起,谁就是“国家品牌”。《中央电视台2017年“国家品牌计划”商业项目书》显示,要成为Top合作伙伴,标底价格为3.5亿元,要成为行业领跑者,标底价格为2.3亿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作为央视广告部合作的商业公司通过商业招标为大客户提供的有偿广告服务,却冠以 国家品牌 计划,与现行法律相悖。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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