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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访谈】新形势下,新京报是如何做IPO报道的?

作者:综合 来源:深蓝财经 浏览: 2016-08-10 12:14:11
在新的舆论环境下,媒体如何正确看待IPO报道?如何进行报道才能够维护公众以及投资者利益?如何在报道的进程中保护自己?在产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怎样才能够有力回击公司的指控?

IPO报道原本是媒体对IPO公司进行舆论监督、满足公众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更深入了解的需求而进行的常态报道,它是对市场公正性进行监督的利器。但是由于公司上市带来的巨大利益,较长一段时间来,IPO报道逐渐成为一个灰色地带。

新京报在去年12月发表了重磅IPO调查报道《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正是这组报道,导致了中曼石油IPO申请延后。

随后的今年3月,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并索赔2600万元的案件宣判。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在新的舆论环境下,媒体如何正确看待IPO报道?如何进行报道才能够维护公众以及投资者利益?如何在报道的进程中保护自己?在产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怎样才能够有力回击公司的指控?

2016年8月8日,深蓝财经记者社区(www.mycaijing.com.cn)发起在线访谈,邀请新京报当事记者朱星与全国财经记者们一道,针对一系列的疑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嘉宾:新京报记者 朱星

主持人:深蓝智库研究员、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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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今天加我微信的人太多,没来得及一一回应,非常感谢大家踊跃参加今晚的访谈,我们深蓝财经一直在做系列访谈,主要工作还是为广大记者同行服务,创造一个同行学习交流的条件,访谈的对象主要是记者圈的网红、创业者,包括媒体事件当事记者,也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采访对象。

我们今天的访谈人物是新京报的记者朱星,2014年以来,IPO报道几乎成了禁区,新京报却在去年12月发表了一篇重磅IPO报道,报道的是上海的中曼石油IPO的事,一系列报道导致中曼石油延后上市,第一个问题想问下朱星,您能否简述一下这个新闻的情况。

新京报朱星:大家好,我是朱星,谢谢给我这个机会,群里很多是我的老师,我今天谈这个可能有点班门弄斧。一般情况下,我们周一发的上市公司周刊报道会关注重组、IPO,除了热点之外也会关注资本。这个选题的发现,当时因为失眠,所以去证监会网站看新近的IPO有哪些,看看有没有感兴趣的。看到中曼的选题是一方面是它写了ISIS风险,很大的业务都在在伊拉克那边,那边因为ISIS闹的很热,觉得这是热点,结合公司来写还不错。还有一个原因提到它一个诉讼,涉及到商业窃密,当时想一个拟上市公司商业窃密还败诉了,觉得是个点,就报了这个选题。当时做的时候最开始可能只是一个常规的周刊,大概三四千的字的样子,看一下窃密的情况、公司的情况、ISIS风险这样子。

做的时候发现越来越深入的一些东西。我做调查会做看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一些诉讼的东西会列出来。诉讼对手是谁,一般是找律师,找律所,要律师电话,跟律师沟通要当事人电话,然后找到当事人,当面采访,他给了我一些信息,觉得这件事可以做大。给领导申请,说我能不能缓一周再发,当时一般是规定一周做完就要发。我们这边挺好的是如果你觉得这个稿子可以做大,把你的理由说一下,手上掌握的素材说一下,下一步方案在哪里,领导都是挺支持的。领导同意缓发,然后我再进行一些继续调查,见了一些知情人。聊到了一个它的关联交易方里面提到的三高公司。也去上海出了差,用两个周时间做了一个这样的报道。后来的追踪报道文件也是另外一方和他的胜诉方,是法院给的文件,我是看到的文件之后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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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也就说最初开始你进入这个选题并没有爆料人,是你自己发掘这个选题然后再找到爆料人,是这样吗?

新京报朱星:是的,当时是自己看到的,看到诉讼,一般的话我觉得闹上法庭闹的这么大,还上了高院,双方纠缠很多年这个官司,彼此对手了解对方比较多的,通过这个途径找到对方去聊,通过他介绍的对象一步步去发掘这个事情,是没有爆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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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我们知道这篇报道写出来后影响力很大,很快这家拟上市公司和新京报产生法律纠纷,起诉了新京报,但上周新京报成功的胜诉了。我想知道这个具体的这个法律纠纷是如何形成的?怎么胜诉的?

新京报朱星:这个报道做出来之前对方说不接受采访的,报道之后对方也没有跟我们联系过,不论是个人还是报社。知道这个事情是从采访对象那里,他把我们一起起诉了,觉得我们一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中曼一开始把我和报社一起起诉了,后来没有把我列入名单,说我是职务行为。

   

拿到起诉书之后感觉,一开始起诉我,没有看到起诉书时,我是没有担心的。我的这篇报道很多都是来自书面的资料证据,工商资料,还有裁判文书,还有仲裁书,核心资料都是来自这些方面。


看到起诉书之后有点惊讶,他起诉的很多东西是我没有想到的。我当时跟朋友开玩笑说,我把他起诉我的这些话都删掉,这篇稿子的影响力还在。

 

他们起诉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说我文中提到的一句话,说我的一个采访对象跟我说当年签这个协议的时候中曼石油的董事长李春第也出席了。另外一个人说李春第是三高公司董事长,然后他们在法庭上说这句话是错误的,李春第不是三高公司董事长。另一方面是说中曼那边说,因为也是采访对象告诉我上海一中院已经冻结了中曼石油两千三百万的资金但一直没有执行,法院通知他们是12月7日在法院和李春第见面协调赔偿情况,中曼起诉点说法院给的通知他们没有收到,所以这句话是错误的。

另一个点时文章中我提到一个点说关联交易方三高公司的一个股东叫张斌,中曼招股书里面也有一个叫张斌的,是董事长李春第的一个亲戚,我写了,写在一起,两个人都有同样的名字,我也发了采访提纲给中曼和三高,中曼没有回复。我在文章只是说有两个张斌,中曼没有回复是否为是同一个人,我在文章中是没有下结论的,中曼那边的起诉点是说这两个人不是同一个人,认为我们的报道是混淆了身份,制造了三高公司和他们关系密切的假象。一点就是赔偿金额,我原报道和追踪报道由于计算方法不同,算的东西不一样,他们觉得这个金额错了20万,觉得这是个问题。

报道出来之后,报社挺重视的,这个金额比较大的,他们报社和相关方是索赔两千六百万,报社说这么多年还从来没遇到这么大的一笔诉讼。根据起诉书,我就准备资料跟法务联系。报社领导也和法务开了碰头会。我当时采访的情况、录音还有微信,文件、判决书等等这些都给了报社。期间都是开了两次庭,都是法务那边去,我这边是不用上庭的。报社领导、同事一直对我挺支持的,从来也没说因为这个原因影响我工作,该干嘛干嘛,出去采访、调查工作都是照常进行的。压力都是我自己给我的,领导和报社这边完全没有给我任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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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我发现你刚提到对方上市公司没有起诉你本人,起诉新京报,讲你的行为作为职务行为来替代,之前一些涉及上市公司报道,对方往往起诉的是个人,所以这个当中有什么区别导致对方做出这样一个行为,第二个我想问下,对方选择起诉你,你内心深处有担心吗,因为毕竟前些年行业的风向其实是不利于媒体,是利于上市公司的。

新京报朱星:对,因为我不是很了解。法律上说记者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可能作为共诉对象,也是可以起诉的,如果只是起诉报社的化也是可以的。具体的法律问题这点我也不是很熟悉。说实在的是有点担心,说被起诉了,这么大金额,也有担心,万一真败诉了怎么办。听我们法务说纠缠的细节很多,对方的律师一些发言也是没有证据也指责我们新闻敲诈,或者怎样怎样,说很多难听的话。这篇报道出来后,我知道因为很多书面证据是值得信赖的,但是一旦败诉会怎样,说不担心是假的。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纠缠的一些细节是很多的,例如关于这个标题“纠纷缠身”,这几个字对方觉得是一个评论性的,对他们是一种贬低。还有一些采访信源,毕竟从报道出来到起诉快半年时间,很多证据没有保护好的话也是一个问题,像很多录音。为了找录音,他们第一次庭审录音是拷贝是光盘带过去的,第二次还需要把我的手机,微信都要看原件,微信要给法务,要在法庭上出示,这样一个过程,遇到诉讼,准备证据还是挺麻烦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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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所以朱星这个经历告诉各位记者,不能因为一个新闻做了半年尤其是很重大的新闻一定要把微信、录音一定要存好以待候查。我想问的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知道IPO报道是以21世纪事件为分水岭的,在之前有很多涉及IPO报道,但在这之后可能少有IPO报道,一些媒体听到IPO选题根本不通过,我想知道当时你们上这个选题,上之前有没有压力,是怎么克服这些压力。

新京报朱星:说实在的这个选题真当时没有什么压力,你说可能有的不做,但我们一直在做,我们有专门上市公司周刊,每期会关注IPO报道。一般选题都是记者自己找的,去证监会网站看,感兴趣的或者是值得报道的,开选题会把你的点说一下,觉得有意思,可以去研究,OK,你就可以去做。选题社长、总编辑都会过目的,这个方面我们倒觉得压力不是很大。这块选题给记者的自由度还是很大的,你自己做什么选题你有兴趣报社都会支持的,不会说有这个压力,那个压力不让你做。

这个案子出来后,我们的编委王总说了一句话,提到我们的上市公司报道只是为了影响力或者当初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记者这一块只要我们证据拿的实,每个报道经得起推敲,那么你发现新的选题你想做的话就可以做。也欢迎大家有选题觉得不方便做或者有压力不好做的话,可以给我们。一般我们的报道发出来之后,只要不是说你的稿子真有问题,记者存在着错误,就算有压力,报社也不会给记者什么心理压力,不会说因为这个原因随随便把记者的稿子毙掉不发。所以这一块对我们积极性保障还是挺大的。还有补充一点,虽然说我们记者有任务考核,但我们遇到一些很不错的题目,报社也会给时间去给我们做的,例如申请出差,申请延长时间去做这个选题,报社都是支持的,我这个选题用了两个周的事件,中间还出差去上海差不多一个星期的时间。虽然我们是日报,你有重大选题,日常的稿子可以不写,可以专心做这个选题。就是说,领导或者整个层面的话对这个报道是很支持的,也才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调查研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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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看来贵报真是环境比较宽松了,还在这里向大家要选题,大家有什么选题可以交给他们,我们单位做不了这个,电视不太适合做这个。我也很好奇,在我们采访中会遇到这样一个情况,IPO公司经常说法是公司处于在缄默期,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在这种情况下财经记者如何突破呢?错开采访对象,会不会对记者本身有风险呢?

新京报朱星:这种情况我们都会遇到,我做以前的报道,对方经常不接受采访,打电话没人接,发邮件没人回。法院判决书认为,你做监督调查报道,如果做了合理的审查的义务的话记者是免责的。这句话是这样的:从报道到查证的具体方式来说,对中曼公司不利的内容新京报报社没有仅依据单方面调查结果直接刊载报道,而是向中曼石油发了详细的采访提纲。我用了两个周时间做,第一个周和第二个周都发了采访提纲,两份采访提纲是不一样的。并给董秘打了好几个电话都有录音,给他们说接受采访,他们说处于缄默期。我跟他们说双方有个交流会更好一点,一些问题您澄清一下更好。他一直是拒绝采访的,我告诉他给您发了邮件看一下好吗?他告诉我他看了邮件,但内部商量之后还是不接受采访。

   

法院那边觉得发了邮件,打了好几个电话给他们采访,鉴于新闻报道时效性特点,我前后两次采访已属充分。已经向报道不利方进行事实征询的情况下,因被询问人拒绝做出回应。使得媒体根据合法可信的资料来源,刊载信息,主要就是两个张斌的问题。由此导致潜在的不利后果因由原告(中曼石油)自行承担,忠于以上理由,虽然处于缄默期不接受采访但我对报道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那方面认可了在新闻报道中平衡的权利,你做调查报道或者所谓的负面新闻,你只要做到审查义务,给双方同等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关于你所有质疑的选项你告诉对方哪一些。这样一旦弄上法庭就可以避免你单方面没告诉他们,对方投诉你怎样怎样,避免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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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对,我也看了下这次中曼事件起诉新京报的判决书,感觉里面很多说法对媒体来说是相当鼓舞人心的。想问一个问题是;在全国其他城市法律环境也是这么好的嘛?众所周知,其实上市公司所在地还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对本地企业其实是挺有利的。

新京报朱星:这个问题我就不好回答了。这是我第一次涉及这个诉讼,可能环境不同,我们法务的意见是不管怎样官司打的都是证据,有些事情你必须把自己这块做好,你的证据保存,采访的合理审查义务,消息源是你必须能信赖的。前提是把这些做好。一般这种起诉有效期是两年,遇到你觉得是一个很重大调查报道时,你的证据一定要保存好,至少两年吧,如果害怕一些素材丢了的话,保存在在不同的地方或者电脑里或者云里。从我们自己角度来说,把自己这一块的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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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好的,好的,我们理解。我想问最后一个问题,我们记者在批评报道里面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怎么样掌握证据保护好自己呢?众所周知在中国没有新闻法,感觉灰色地带也挺大的。

新京报朱星:我自己觉得在报道中不用形容词,例如在我的文章中“纠纷缠身”这个标题,在法庭上对方觉得是一个主观评论性的语言。这个评论性的语言会带来一些影响,既然是评论性就有主观性。主观就有倾向性,倾向性可能就有一个侵权,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教训吧,写稿子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一般我们做调查报道时候,报道题目出来都会很平淡。某某调查,某某调查,一个事件的调查在题目中不会做一个归纳性或总结性,评论性的语言,都没有,这也是为了规避这个事情。基本事实把了解清楚,有些时候报道内容属实的情况下,最可信赖的是信源是书面证据,工商资料,发出来的仲裁书。另外我也有个疑问,因为很多报道在当前环境下提到一个匿名消息源。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报道中我也得到一些有别的料,但我没有拿到书面证据,我只有一些内部人口头上的,因为信息隐蔽的东西他们没办法给我提供书面的证据,我拿不到,所以在这篇报道中我也就没有提。报道发出来之后也有人给我发了一些关于这家公司的材料说存在别的情况,当时调查起来也很困难,举报人也不愿意跟当面我聊这些事情,这些事也没办法追查下去也就没有报道。一些很单一的消息源,我在文中的一些报道,对方说的话是单一消息源,我用了,因为我从一些文件中找到了支撑。但就是这种情况下,对方也在庭上提出了质疑。所以对于单一消息源一定要注意。

之前刚入行觉得只要你敢提供消息,你敢说我就敢曝,觉得责任在他。其实不是,上了法庭他会起诉你们双方。所以说,单一消息源一定要去交叉取证,不要相信某一个人跟你说的。法务还提到一个问题,在确保你的报道真实情况下还有注意隐私权的问题。跟公众利益无关的报道不要去涉及。在涉及中曼石油的诉讼中,对方觉得不应该去关注他们公司,法院觉得是个IPO公司,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会涉及公众利益,涉及公众利益的话,对公司报道是一个监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媒体功能。

这个方面说,我们法务提醒说有时候在平衡隐私权跟知情权来说,作为记者来说还是很慎重很慎重,如果能取得当事人同意的话最好去争取。总结调查报道中你的信源不要单一,能利用书面证据更好;通过这个事情我觉得不要去下结论,只陈述事实不用形容词。

张威:我的提问告一段落,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群里提,请朱星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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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耿直:后来对方有叫你撤稿吗,有单独跟你沟通么?

新京报朱星:没有,我要做这个报道到报道出来后对方从来没有主动联系我,都是我主动联系他们,他们还不搭理,也从来没有要求撤稿,从来没有来过报社,没有提过要求,一声不响把我起诉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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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财经刘六:我来提个问:1、新京报对IPO这样的重大监督报道,是怎样一个工作流程。2、IPO报道前年底对很多媒体来说是一个敏感区域,新京报是否也有这样的反应?

新京报朱星:我们一般报道流程都是一样的,周刊题目会提前报选题大家一起讨论下看方向是哪些的?这些选题社长那边也会过目,但是做的话都是记者自己做,你拿到的证据,根据你的证据行文,我也做过对上市公司影响大的报道全是你记者自己做,后方是一些证据的核实编辑看的时候,领导看的时候在这方面把关会比较严的,签的时候有一些认为形容词,或写的稿子里领导觉得很难去核实的事实,很难提供证据的都会被删掉。

之前也做过一个报道,稿子改了好几次,其中有一些东西怎么计算的,有些话觉得有评论性的、倾向性的领导都会让删掉,这篇稿子其中有一个细节,现在回想如果被起诉的话很难拿出证据的这样的话领导也让删了。最开始这个稿子标题没有这么平,上版之前都会换标题,改的很平稳。我们现在主编提的一个要求,做调查报道你要求的每个字都有可能上法庭的心态去做。如果他起诉你有证据OK,如果不能就删掉。说实在的我来新京报两年多,做IPO、重组都做,我倒没感觉我们把哪一块作为禁区。我们这边意见是,如果你能发现一些线索,OK,报社是支持的,只要你的证据详实,证据链是闭合的,没问题你可以做出来。对于这个案件,其中我自己的作用很小的,都是法务那边,报社层面的努力,我这边对我自己而言就是一个做报道的。

深蓝财经刘六:对于一些负面监督报道,朱老师觉得操刀过程中记者最需要注意的点在哪?

新京报朱星:首先就是你的证据来源,对方只是提供匿名消息源,或者你只是通过单一消息源。有爆料人,最好是爆料人能给你提供书面证据。IPO报道从招股书中等官方文件是可以用的。证据要保存好,假如用了官网信息,最好截屏否则的话过段时间可能删掉了找起来比较麻烦。还有注意录音,不管是跟对方打交道时候还是说采访的时候都要录音好。另一个方面要注意安全,自己小心一点,遇到一些陷阱涉及到钱的一定要能躲就躲,不能躲也要躲,这个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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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若琳:请问您报道后有没有被公司威胁,您认为,在调查报道过程中,怎样尽量保证自身安全?

新京报朱星:对公司威胁倒是没有遇到,最大的威胁有个上市公司董秘,报道出来后第二天给他们打电话,就是要一个关于我们报道发出来后,希望上市公司回应。上市公司董秘怒了。说你等着我给你发律师函。其实后来也没发。我问他发律师函就发律师函,有什么问题你就说。我现在问题是求证你有什么看法,对方说当地的证监局已经问他们了,晚上发公告解释这个事情,后来律师函也没来。现在给那个公司打电话采访,董秘态度也挺好的。我觉得我倒没有真正遇到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事情吧。

新京报朱星:上周五我们法务从法院那边得到消息,中曼石油不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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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豪:对于公司的真实企业治理水平和经营增长趋势呢,怎么调研?请教朱老师。

新京报朱星:傅豪老师这个问题我很难回答,可能从新闻的角度,财务的角度跟机构的调研是不一样的吧。经营增长这一块我还不知道,我几乎没有去过上市公司调研或怎样,不好意思。

张威:哈哈,傅豪是个炒股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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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乾稻:调查报道如履薄冰,上市公司调查、IPO调查更是如此。朱星介绍下自己的从业经历,重点讲讲调查采访的准备和最后成稿的处理经验?

新京报朱星:我一入行的时候,实习做的是社会热线,做了几个月,那时候对采访能力有一些提高。后来去做社会调查做了几个月,之后一直转财经,上市公司做了两年多。采访准备这方面,我一般喜欢看招股书风险提示和诉讼情况,然后去工商企业信息网站去看交易方,客户,供应商,股权情况,有的时候工商年报会提到的一些财务情况。


会关注诉讼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也会用的。工商信息的话,涂总之前也介绍过,天眼查也是很好用的。成稿的经验是,现在更谨慎了不要有形容词,还有就是不要有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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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若琳:朱老师,据了解,您还曾揭露过步森股份重组财务造假,难呢过不能谈一下具体细节?

新京报朱星:步森那个康华农业借壳,是农业调查,跟这个不一样,当时是41.7亿借壳,一个前辈给的消息,说网上有这样一个事情,有一些质疑,让我去看一下。当时觉得这个事情可以做,跟领导说,我说我想去出差去桂林那边。说了下为什么去,当时就出差了,农业调查能去一些地方,去当地看一下看出一些不一样的东西。

当时就跑了桂林好几个县,去了十来个村子,看康华农业当时披露的信息,披露流转的土地在不在,当地是不是这么情况,找村干部,村民聊一聊,落地时发现不是这么个情况,根本在这个地方不是按照重组报告书来的,而是有出入的。有出入我还去了镇政府,现在想想去早了,怎么说呢,也拿到一些料,在他们还没有反应过来拿到一些料,找到当地一些官员聊,官员说情况不是这样的,镇里就反应到市里,后来公司也就知道了,公司说一直约我见面,我一开始没有见,又去了好几个县做了类似调查。调查完去公司把我拿的料要求做一个采访,去公司去了两遍,但他们都没有做直接的回应。我尽到了一个双方的公平,去了公司第二天我立马就坐飞机回来了,报道就发出来了。报道发出后,证监会过一段时间让他们提交新材料,后来他们自己到时间把这个撤回去了。证监会调查康华农业的确是他们存在一些造假的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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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国网.冰:请教朱老师,招股书中通常都会有风险提示,这可视为已尽披露义务,但刚才您说到的报道时尽量引用可溯源材料,比如看招股书,对于这点您怎么看?或者说怎么挖掘报道价值,谢谢?

新京报朱星:例如,风险提示等于是一个指引,你去查他这个风险提示,有时候招股书信息不到位,有些该披露的信息关联交易没有披露;它披露这个风险你去证实这个风险的确存在,甚至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大,能证实这也是一个方面。我会去看他们的客户,交易方,前5大客户或是供应商,查股权关系,看看股东有没有交叉。去寻找他们的财务数据,这家公司供应商可能在那个方面有别的披露,别的公司重组报告书或者工商信息会披露一些财务数据,你看这些财务数据是不是吻合,如果不吻合你可以提出质疑说不吻合,这也是一个点。

这个点的话,有些供应商你可以打去当地问,你找一些电话,镇子里,村子里,这就看你自己方式了,做一个初步了解,这些你可能不会用到报道里,初步知道有没有这个事情,对于你要不要去当地,要不要进一步调查会有一个很好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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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张虹蕾:朱老师作为一个新闻专业毕业,刚刚开始工作的财经记者,能推荐几本实用的刊物和数据或者节目什么的吗?

新京报朱星:做上市公司调查看财报分析这方面的很好,我最近在看夏草老师的一本书《财报粉饰面对面》,讲一些财务造假的,之前被他称为“上市公司杀手”。写作方面,美联社报道手册我觉得写得很好,跟我们工作特别贴近。华尔街日报的写作介绍都觉得很好。这些书被推荐这么久是有道理的。节目的话看的少,不是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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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原副总编辑 刘杰:不可否认,目前财经记者整体调查水平并不高,尤其是21世纪事件之后,您个人认为目前哪些媒体在上市公司监督报道上值得尊重?很多媒体通行的合作后不报,不合作就写的现状,你怎么看?

新京报朱星:你好,这个问题太大了,从我了解的情况来说,我跟我同事我们在做的时候本着跟公司是没有利益纠纷的,很多公司我们是不认识的,做他只能说我们说发现这个新闻点,从新闻报道角度去做,我们这边不存在这跟公司合作、不合作是怎样的,至少我跟我同事做这一块是小心的,是从新闻角度来做的。别的方面我因为不是很了解也没办法回答你,不好意思。

南方都市报 李乾韬:讲话都谨慎起来了。

张威:因为IPO本来就是敏感区域。短短一个多小时过去了,朱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大家描述了很多IPO报道中的细节问题。也让很多记者同行学到很多法律知识。我们知道在中国IPO是很敏感的,也需要特别小心的新闻。美国IPO公司是不怕报道的,美国是市场化的IPO,经常利用报道估值是可以浮动的。中国是审批上市,市场可以议价,审批只有行或者不行,一篇报道往往结果是公司不能上市,这是很大的利益。


也希望记者同行在这样的重大报道中可以保护自己。今天非常感谢朱星参与分享,也感谢大家热情提问,我们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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