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
快速评论

私募备案一个半月无一通过,中基协告诉你怎样才合格

浏览: 2016-03-20 21:30:49
对私募人士反馈的54个重要疑问做解释。

来源:对冲研投


私募新规发布后一个半月时间竟然没有一家新的私募基金成功备案,很多人和研投菌吐槽表示在收到法律意见书反馈后感受到了中基协发来浓浓的恶意。


中基协有关负责人今日在北京举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培训会上对现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对私募人士反馈的54个重要疑问做解释,对冲研投整理纪要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事件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北京)


时间: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交银大厦2层报告厅


2月5号发布以后,行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包服务机构对这个很关注,大家对其中的问题事项理解上有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协会虽有渠道,但是可能更需要面对面的交流,给大家有一个更清晰的介绍。


我这次主要是在微信周五发的征集问题的基础上,从我的基础上给大家做一个分析。正式解答在协会之后公布。我这里有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我建议大家不要做太多的录音,或者过多的宣传。


很多问题,包括我们协会,包括行业,大家都在相互的学习中。给大家更准确的答复。




最重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民间反馈的54个重点问题释疑(目前仅为参考,最后需以协会正式发布的问答为准)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投股权投资相关字样。涉及到股权有更个性的。股权,创投,企业管理咨询字样。与PTP,民间贷借有利益冲突,要专营化。


2. 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


3. 管理人不能兼职其他相关业务。


4. 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 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是有争议,是卖方下的咨询性业务。下来后给大家一个统一答复。


6. 备案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要整改。名称。经营范围要先符合要求。


7. 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为0,会有一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做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8. 实缴比例少于25%,低于1000万的,会做公示。


9. 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


10. 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11. 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2. 年审是财务报告。


13. 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4. 哪些重大事项变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协会审慎认定的,也会有要求。


15. 如果已经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如果是股权,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已登记管理人,现在存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不影响产品备案。


16. 各类型基金管理,我们不做条件性要求。


17. 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开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别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则会导致法律意见书与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会在4月份放开。


18. 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19. 风控,不得从事对这个机构的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相关的投资,是由公司个人交易申报制度规定的。所谓不得参与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合规与投资是制衡的。


20. 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21. 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做备案?之前,私募股权,创投已经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私募证券这块现在是2002年的一个开放水平,外资的比例不低于49%。中国政府在对外和对话机制中有一个承诺,目前证监会正在落地办法。我们到时会配合证监会,变更登记手续。


22. 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23.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24. 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25. 切勿仓促盲目保壳。


26. 不存在产品的好和坏,只要符合要求就备案。


27. 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 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28. 全部转让,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29. 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项。在完成以后,再完成法律意见书。


30. 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做利益冲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墙。分支机构没有专业化经营的,我们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


31. 内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 个税、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职,允许合理的兼职。要提供委派合同,协会。


33. 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34. 我们没有推荐律师所。我们不能推荐律师所。


35. 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出具法律意见。


36. 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37. 对法律意见书会做进一步询问。


38. 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39. 增加了私募成本,确实是合规成本。律师帮助梳理业务,合规,是一个增值业务。


40. 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41. 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42. 我们会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做一步说明和澄清。是律师对私募管理人专业的法律背书。


43. 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44. 股东变更,私募备案办法,只有控股股东,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45. 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就可以。


46. 必须要先完成名称的整改。


47. 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48. 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49. 同时进行两次变更,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理论上,出一份。实际上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50. 因为名称问题,部分工商有一些临时性措施。中国现实如实,管理人与工商自己协商。我们针对一些主要地区的


51. 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持续培训。


52. 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53. 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在网站上有。


54. 观察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包括遵守协会规则,近期信息报告,披露,记录,升级为普通会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降级。原来私募类的特别会员如何转成观察会员,会在会后跟大家做衔接。


 培训会演讲的其他要点(培训讲座纪要全文)  


公告发布的背景,我不想多说,实际上在座的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同仁也好,对我们的行业比较了解以来,2013年4月27号开展行业登记以来,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在协会25979家登记,备案26387支,实缴规模4.4万亿,认缴5.5万亿,行业从业人员接近40万人。


是新兴资产管理行业。一方面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多问题。行业问题,登记备案初期对诚信现状估计不足的问题。


比如,纸质证书与电子证明被滥用的情况,去做一些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的业务,甚至非法集资,作为自己非法增信的工具。


确实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占到30%,大量的仅仅是登记。甚至发布了产品的管理人,从人员资质,管理能力,基础经营条件上,可能都不符合新兴资产管理行业的。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对相应的法律也不熟悉。对一系列的办法不熟悉。对登记备案不了解。


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自律管理模式。不是对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的认可,也不是对资产安全的保证。


登记备案是管理自律体系的第一步。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季度、年度、重大事项报告。已经登记的管理人把自己的重点放在了登记成功,事中事后的自律管理才是私募基金管理体系的核心所在。大家没有很重视,也没有正确理解。


一段时间以来,不论是股权、创投,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的操纵,股权理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领域,甚至被列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甚至排名很靠前。,这对行业的打击、影响非常负面。


2.5公告主要是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要求法律意见书,及高管资质。


与自律制度设计初衷不一致。目前。

第一项,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取消增信意图,回到本源。无论是协会的登记备案办法,还是证监会的办法,我们电子化,从申报到公示是一体的。之前的登记证书,登记证明,以前为了机构开拓市场,和合作伙伴的确认。


另外,回归到公示,公示是一个动态的,除了基本信息,还在这些公示的项目之下还有协会特别提示的内容,一方面是自律管理工具,二是动态管理工具。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看到公示,还有手机APP,私募汇。便于大家实时查看。

第二项,加强信息报送。这一块稍微复杂。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现在现状是管理人即使登记了也没有产品备案。一是根本没有展业,二是发了产品备案可有可无,实际上对这块是明确要求,是强制性的。是全口径的产品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股权,创制,另类,在募集完毕后应当在协会备案。有些选择性的备案。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督促大家依法展业,备案产品。


管理人登记实际差异性比较大。


第一, 对于增量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之内备案私募基金,如果没有,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这跟工商登记条例思路一致。按照工商登记条例已经登记的工商机构应当在6个月之内展业,否则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有理由注销登记的。我们也是这个思路,你应当有展业的准备,配套产品,来我们这里登记,备案。


工商登记在我们的登记,在协会的登记,大家要做好衔接工作。不要浪费资源。


第二, 2月5日发布起,已经登记满12个月的,仍然没有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中很多机构应该叫僵尸机构,我们仍然给这类私募基金管理人3个月展业宽限期,在5月1日前在协会做第一支产品备案。否则,协会注销其登记。


第三, 未满12个月,8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注销其登记。

增量是一个动态的要求。


这也是符合。大家说私募基金是一个牌照,我们说不是一个牌照。回到登记的本源。如果你是一个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展业需要,可以重新进行管理人登记。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我们是自律下的监管体系。我们对管理人备案产品的要求,是相对有国际经验的作法。美国是在ICEC,在那里登记管理人,只监管1.5亿以上,也是在登记后6个月内备案相关产品,否则会在相关系统里做类似于注销的安排。我们也是参考了相对先进监管机构的经验。


所谓基于这一项,行业,媒体的解读,可能会导致的一个情况,就是保壳,倒壳。我想说,这个公告发布,有相关的预期,督促大家进行相关产品备案。至于保壳,是误读。对保壳,倒壳是反对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一备了之。要向协会持续报告义务,向产品合格投资者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持续遵守协会发布的一系自律规则,前期的内控,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合同指引,外包,托管和保管,私募从事投资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这是一个监管成本,也是行业壮大的基础和保证。


大家要完整理解私募基金的管理体制。

第二项,登记以后的机构,有持续向协会信息报告的义务。必须的义务。登记备案办法第五章无论是管理人还是信息报告有相对细致的要求,大家都应该在之前学习过登记备案办法。但是很多机构只关心一时的登记、备案。为此,我们加强季报、年报、重大事项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五章,就会有相应的进一步要求,要求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机构是无法进行新产品的备案,必须完成。累计2次依然没有完成,则不能备案新产品,另外会列入异常名单中进行公示,日后会有一个异常目录,分类公示。一旦列入,至少6个月在异常名单之中。这是我们自律管理的一种模式。本身不是行政、事后处罚,只是事中信息披露的手段,会对声誉造成影响,投资者会考虑勤勉尽责的情况,这是一种软约束。


这也是配套国家信用体系的安排。


最高法,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出了一个联合惩戒机制。我们协会不是其中。如果这个机构被列入到工商严重违法名单中,我们会列入异常名单。直接就不进行管理人登记。诚信,是基础,是安身立命的本钱。


第三项,信息报送的要求,不是一个新的要求,2月7日开始备案就有的要求,是固有的要求,每年4月底前向协会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质不做要求,只要具有会计从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出具)审计的年度报告。我们在这里重申相关要求。不是给小范围的会计机构生意。如果没有年报的机构,已经登记的,暂停其产品备案申请,一步到位列入到异常名单中。对于新申请的机构,如果成立满1年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年度报告。 这也是企业工商登记条例中必须要求的一个东西。这是一个基础社会管理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很难想象,机构成立一年没有做审计报告。

第三大项,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制度初始阶段,登记的机构我们要求管理人上传承诺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隐瞒,服从协会的要求,持续报送的要求。但实际上,契约精神,承诺函是给协会的一个契约。跟国家大环境,小环境,息息相关。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协会考虑到这种真实的社会契约的无力和无奈,引入法律意见书的安排。坦白说,法律意见书是对协会的测试,变成了管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博弈,如果你符合律师尽调要求,实际上律师是一个专业的法律背书,肯定存在成本。我们认为这样的成本,对于行业是必须的,也是现在发展阶段也是必要的一个要求。这个过程,不是一个单向的,管理人找到事务所,是双向的相互的认可制衡,律师所也要找相关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无尺度的背书。协会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如果虚假、误导的法律意见书,一是登记不过,二是搭进律师所诚信成本,我们会对无良律师做一些披露。


第二,法律意见书是成本,价格如何。因为机构不一样,有的复杂,有的简单。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价格,也无法进行标准化。存在机构与律师的协商与博弈。这种市场化的机制是有效的。比我们协会说法律意见书多少钱,更符合情况。


要求:适用主体,分几种情况:1是增量新登记,要求法律意见书是申请材料的必备,2是已经申请还未办结的,要补提,3 是没有备案的登记机构,先要审核通过法律意见书才备案产品。避免机构在基础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匆忙保壳发产品。起不到扶优限劣的目的。好的企业我们的大门是开的。如果确实是好的机构。对于短期的形态我们是不支持不鼓励的。


第四, 重大事项,主要是涉及到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要专项法律意见书。现在存在倒壳的想法,协会坚决反对。如果要做,就要实实在在做,不要做投机的想法。曲线救国,游走于规则之外。不要有这种方法。来规避要求。


第五, 存量将近8000家已经有产品的管理人,没有要求这次一刀切的提意见书。协会会在之后事中,事后管理过程中,包括监测,要求这类已经有产品的机构,补提法律意见书。


因此,无论是存量,还是新登记的,是规范大家,合规,自查的过程。大家要把这个做事业的话,这个过程,大家要自觉来做。

另外,法律意见书也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变化,没有产品的机构,备案的前置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核查通过以后,私募基金产品才能备案。当然有些专项,可以在补提法律意见书之前变更。

我们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模块,会对进一步的询问。我们有一个互动的过程。不是简单提交上来,我们不看。我们是要看的。我们把背书放给了律师所和律师。

我们在这个过程,协会会做一些独立的工作,约谈高管等。


在法律意见书之上,做一些核对工作。


我们有一个配合法律意见书的指引。


14项.

我特别要说13项, 这些材料要进行一个相对核对,不能说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向协会提交的材料不一致。律师所要对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做一个核查。


协会没有统一的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的模板。现在机构是百花齐放,我们无法进行标准化处理。目前没有统一官方模板。律师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证调查后出具。几家机构给我们的法律意见书竟然内容高度雷同。可能是没有进行调查。


要求:1. 做法律意见书参照证券办法,律师证券规则,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要包括过程描述,事实和法律问题认定判定的适当证据和理由。目前发现有些机构就给两页纸,一是声明,二是把系统里的表格直接上传了。我们是要有过程和理由的。


2.重申性要求,根据指引,对14项逐项发表意见,同时对整体发表结论性意见。


3.法律意见书的文字,律师的基本功,要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内容具体明确,指代明确。与系统的内容一致。公正、独立、专业的角度,对不一致做一个特别的说明。律师法,登记备案办法,对法律意见书对专业的责任有明确的要求,行政、刑事的要求。律师所不能在法律意见书里瞒报,误导。除了协会披露,提示,还有律师法、基金法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律师法,刑法中,虚假、误导性陈述,大家律师相信明确责任。


4.律师执业规则,证券法。采取适当手段。有些律师问,该采取什么样的尽职调查的方法方式,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里,有很详细的说明,大家直接做相应的参考。可以采取的这些方法,审阅书面材料,实地调查,人员访谈,第三方访谈。保证论证充分,获取的资料充分。根据每家机构实际情况来选择。


在指引里,律师所应当保存、制做工作底稿。


还应有相关承诺信息。


签字、签章齐全。要有明确信息。在登记信息的确认函,也要有律师的亲笔签名。


机构要对律师充分配合。


资质:律师所的资质要求,只要是中国境内设立的,都可以。但是,律师事务所做得好不好,是一个能力问题。也是一个双向选择过程。

前段时间微信里传,偷梁换柱,我们协会之前确实有18家会员,但这18家联系会员确实不只是只有这18家。律师所成为会员,也不是强制要求。欢迎高指数的律师所加入我们会员。


鼓励更加规范、符合的律师机构。这其实是我们的律师所从事证券管理办法里的要求。更有能力做,但不是一个强制性要求。


律师所尽职调查,风险,内控怎么调查?不能简单帮他起草一个文件,不应该是这个过程。三项,一要有完整的制度,风控,内容,二要符合协会内控指引的要求,包括募投管退,三是评估有效执行的现实条件,特别强调的。人员,资本金,治理架构,要满足实际需要,要特别强调。更多借助外包化服务,鼓励管理人根据自已情况,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机构,实现自己的风控、内控,降低成本。


大家可以我们系统里看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模块。


最后,高管人员资格。一揽子安排。一是首先什么是高管,执行事务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对于从事私募证券的高管,所有俨人员要有从来资格,要按基金法要求。二是非私募基金的PE/CC,至少两名,其中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我们目前登记方向这两人可以是一人,另外还应当有另外有一人。必须是两个人。


合格风控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人员资格:第四个,我们对一些人做一些特殊的认定,认定是非常窄的。


协会关于15学时的培训,有面授,也有远程。消息会在协会网站实时发布。里面的内容会非常丰富,可以选择性学习,远程的。


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没有资格,没有关系。只要描述现存的高管的从业情况即可。已经登记机构的高管人员的资格情况,会在公示信息里实时公布。


我们基本上每个月都有一次考试,今年有7次。大家可以预约考试,我们会适当增加预约考试的地点。教材是高教出版社的。按照考试法的要求,我们是不能委托任何人和机构编教材,培训。


现在有些律师所在做法律意见书的培训。我们认为,要对公告有一些正确理解。我们协会对这个是审慎态度。不希望律师所趁火打劫,做高收费的培训。


现在我们的登记工作依然在持续进行。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只是因为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做了一些反馈意见。我们会是一个加速度的过程。随着共识加大,登记备案工作会越来越快。


我们的登记备案是要根据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备案层面,更是在完成登记后3天。


投顾不说了。明确反对保壳。对一些借助投顾方式首发的,暂时不备案。同时要对做一些修订。首发以后再备投顾是可以的。

收集了一些问题。我想请我的同事。登记组和备案组的。一起来。


我们强调备案,是事后备案。在对外募资首轮结束后,按照合同的约定。


按照登记措置裕如办法,对门槛没有要求。自有资金出资,单一投资者,我们是审慎对待的。关键是合同约定。有限合伙中的协议要求。

刚才董主任已经做了介绍。


目前我们收到法律意见书的问题,除了签单的形式问题,有注意的问题:1律师不限于会员律师所,2.强调协会也没有法律专家库,对律师所没有偏好。现在有律师不恰当的宣传。


法律意见书:三个要求。一是系统数据,管理人和律师,必须和法律意见书一致。一旦发现以后,要退回,补充,还要说明原因。


二是简单的结论。有几个高管,有从业资格,至少要尽调,什么时间通过考试,或者没有资格已经登记。


所有上传文件,一定要所有的人的签章,还有日期。


二是风险提示书,对特定的风险要加以提示。是备案的材料。签章,所有投资者签字,管理者盖章。我们肉眼看很多签章是假的。


另外就是实缴,为什么要看实缴证明。系统中原来没有这个选项。既然首期已经,有代缴,过桥贷款,这是不允许的。帮助管理人规范实缴行为,在填报的时候,是第三方出具的资金证明,相应的银行印章的回单。


投资范围,特殊目的的有限合伙,公司,对投资标的不明确的,可能涉及到资金池滚动的,会要求说明。


基金法允许无托管。无托管的基金欢迎备案,但有要求,要求其管理人提交措施、制度、纠纷解决机构,对资金安全的托管机制。

投资者明细,要补正。还有代打银行的。


另外穿透,大量的有限合伙企业,名字中有管理字样的。需要穿透的。契约,有限合伙,需要穿透


目前的电子合同,没有签章,要提供服务的机构资质证明与法律意见书。


员工相关管理人跟投的,原来主要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说在职,就可以。后来发现是无劳动协议的员工,子公司的,分公司,希望员工要提供相关合同,必要时如2万个员工要提供社保证明,在职证明。但是所有材料都是形式性的。也是保护整个行业和投资者。


高管资格问题,目前对高管从业资格强制要求,证券必须所有人,股权的至少2名,高管只有一名不行。两名法定代表人和风控是可以兼任的,但必须要再增高一个高管,同时法定代表人不同从事投资业务的。 不是说自己本人不能投项目了。或者自己不能炒股了。不是。这里指本公司的投资业务。(李:投决委就不行了吧。)


谢谢大家!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相关新闻

推荐用户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