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媒
快速评论

记者遭网络追杀立案是何依据?

作者:胡不沉 来源:我爱问编辑 浏览: 2013-10-18 21:10:30
近日,温州记者陈周锡疑因报道中“唱衰”温州房产,遭网络“追杀”。日前,当地警方以“侮辱罪”立案调查。网络暴力并不鲜见,警方先不予立案,后又着手调查,可有统一标准?还是因舆论施压?

近日,温州记者陈周锡疑因报道中“唱衰”温州房产,遭网络“追杀”。日前,当地警方以“侮辱罪”立案调查。网络暴力并不鲜见,警方先不予立案,后又着手调查,可有统一标准?还是因舆论施压?

网友“Lisa莎莎微信提问

一个初中生发贴说要游行,立刻就抓起来,记者被网络追杀,警方说不能立案!最后定了个什么“侮辱罪”调查,感觉不对劲啊。


腾讯编辑:

针对网络谣言,我国已有明确立法严加惩治,但仅就针对个人的网络追杀而言,如不伴随现实中更严重的行为,现有法律并无明确的适用的条文。在本案中,警方用“侮辱罪”立案恐怕并不合适。



01  警方反应迥异,因威胁对象不同?

据报道,追杀帖子题为“温州经济要挽救,先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陈周锡”。文中称:“为了温州经济,有必要先让陈成为制度牺牲品,可以考虑追加为烈士。”并发起“杀、不杀、弃权”的网民投票。其中的暴力诉求公然明确。然而,陈周锡报案后,当地派出所民警仅做了笔录,认为此事不足以立案。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年7月,歌手吴虹飞发微博“炸建委”,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拘留。这条微博发布不久就被删除,多数人也当作是一句玩笑。然而,警方反应激烈,不惜动用司法资源加以追究。

同样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威胁,警方为何反应不一?涉及住建委这样的政府部门“事大”,涉及陈周锡这样的公民人身安全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公民受威胁显然更为普遍,能够立案的却少之又少。许多人苦不敢言,更无力调查。这不禁让人生疑:警方的资源是否有所偏斜?


02  以“侮辱罪”立案能成立吗?

15日,温州警方最终给出答复,表示将以“侮辱案”对陈周锡事件进行调查。然而,所谓“侮辱罪”,指的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煽动暴力,显然并不符合“侮辱罪”的特征,更接近于“恐吓”行为。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恐吓并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勒索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触犯刑法。不过针对本案行为,仅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重要的一点是,侮辱罪是自诉案件,要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公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虽然性质恶劣,但受害人并未向法院起诉,也未达到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用侮辱罪立案真的合适吗?

03警方改口,是否因舆论施压?

陈周锡报案后,警方认为不足以立案,但经过多方商议,15日突然改口,表示将以“侮辱”对此进行调查。

但多数同类案例往往等不来警方的“改口”。据媒体报道,2011年时,郭美美曾因收到恐吓短信,称灭其全家,不堪其扰,报警求助。警方则表示郭美美所称的威胁和骚扰并无实质行为,既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治安案件,所以不予立案。

在本案中,“网络追杀令”也无实质行为,为何又予立案?警方在面对这类案件时,是否因人而异,可有统一标准?

追杀记者的言论,气焰嚣张,公众呼吁暴戾之气不可纵容,正义之声应得到保护。然而,依照现有的法律,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文。有网友建议,增设煽动暴力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罪,对于在网络煽动暴力杀害公民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等,应给予定罪处罚。

但在此之前,相关执法部门的行为仍然要依托于法律。即便公然叫嚣追杀记者的行为百般恶劣,做“特殊处理”时也应慎之又慎。因为可能随时面临这样的追问:换作普通公民,也能立案处理吗?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相关新闻

热门资讯
财经风向标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