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生:南方食品“实物分红”之法律及财税问题探讨
作者:马军生
2013年4月3日,南方食品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向股东赠送公司产品黑芝麻乳。这一另类的手法,立时引来众人的围观和热议。有人说这是“促销赠送”,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实物分红”。针对此,南方食品于4月8日再次发布公告,称本次赠送实物不是分红,而是赠饮品尝,预计方案产生500万元费用将计入销售费用。由于原方案持股1000股以下的小股东无权获得实物赠送,被认为有歧视小股东的倾向,考虑到市场各种反应,南方食品又再次对方案进行修正,4月11日发布公告称,对持股数量1000股以下的股东亦可获得6罐黑芝麻乳。4月19日,南方食品赠饮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同时,其再次强调此举并非“实物分红”,会计处理将列入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南方食品赠饮事件,究竟是不是“实物分红”?不管答案如何,其影响力已彰显。我们看到,在南方食品首次公告之后,更多上市公司紧随其后——量子科技宣布向股东赠送龟苓膏、人福医药更是宣布赠送股东包含安全套在内的 “三选一”大礼包。
上市公司掀起的向股东赠送实物的热潮,这是否顺应了分红的趋势?亦或仅仅是上市公司的一厢情愿?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会计、税收及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又作何解?
就此,资深财务专家马军生博士,对南方食品赠送股东实物行为相关法律及财税问题作一探讨,引起上市公司关于“实物分红”的些许思考。
1、在您看来,南方食品向股东派发黑芝麻乳事件更倾向于“实物分红”吗?
马军生:事实上,南方食品向股东派发实物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实物分红或促销赠送。产生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股东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消费者。如果股东是按照市场价拿钱来购买,那毫无疑问他是消费者。但作为无偿赠送对象时,股东的身份是很模糊的。
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其一定道理,对该行为的判断,应当结合管理层主观意图和该行为客观形式要件来进行分析。有观点认为这次赠送不能算股利分配,理由是如果作为股利分配,应该对所有股东按持股数量同等发放,不应存在差异,而这次最初方案,大股东黑五类集团和持股1000股以下的小股东是不列入派送对象的。但股东差异性对待,并不能必然就推导出其不是股利分配,权利可以主动放弃但不能被剥夺,如果有部分股东愿意主动放弃所享有的分红,从而造成股东差异性分红,也是可以的,不算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此外,这次方案是按照股份数来决定获赠数量(每1000股可获赠1盒),这一点同股利分配很类似。因为如果发放目的仅仅是征求产品意见的话,更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照人头来发放,比如量子科技赠送龟苓膏就是按股东人头数来发放的,不管持股多少领到的龟苓膏是一样的。试想一下,按持股数赠送,持股数量多的股东可获领几万罐新品芝麻乳,如果是为了搜集产品反馈意见,没有必要这样发放。
因此,虽然从管理层主观意图上,南方食品将其认定为促销征求意见,但我觉得更接近于实物分红。
2、南方食品向股东派发实物,可以说是创新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马军生:应该说,以实物作为股利分配并无法规加以明确禁止,只是现实中由于实物分红有各种不便,此前并没有被国内上市公司采用。不管是促销赠送或实物分红,在法律的操作层面上来说,目前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具体到南方食品此次方案细节,仍有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首先是对股东利益的差别化对待问题。不管是最早方案规定持1000股以下的股东无权获赠,还是之后的修正方案(对1000股以下股东不管持股数量多少都是赠送6罐),都不太符合公平性原则。
我个人觉得,遇到这种情形,不合适由股东大会审议,或即使由股东大会审议,也不合适采用多数票决制度。当一项议案对所有股东利益影响一致时,譬如公司拟处置一项资产,这时采用股东大会多数通过原则是合适的;但如果一项方案对不同股东产生的利益影响不一致时,也采用通常的股东大会审议多数通过方式,则存在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导致结果可能出现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对于后者涉及的方案,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即使要表决,也应当按不同类型的股东分类表决,正如现在一些涉及大股东的关联交易,采取关联大股东回避表决的方式。此外,一旦有这种损害部分股东利益情形的方案发生,应能得到司法救济。这次南方食品原有方案违反同股同权原则,侵犯了持股1000股以下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是存在法律障碍的,也可能基于这方面考虑,公司后来对方案进行了修正。
这次向股东无偿赠送实物,引发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思考,就是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股东从公司拿回资产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分红,这是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配时才可以;二是减资(或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减资的一种特殊形式),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需要债权人同意方可进行。而此次南方食品向股东无偿赠送实物,不属于减资,而公司本身也不作为分红,由于此次赠送金额不大,后果并未显现。但假如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将其所拥有主要资产无偿赠送给股东(假定资产本身并未抵押),这时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允许?虽然目前法律对这种行为并未明确界定,但从公司法精神来看,如果无偿赠送给股东财产且又不算分红的话,那其金额上限应该不超过可分配利润,否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3、南方食品此举如果实施,在会计处理上应如何入账,是否存在难点?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异如何考虑?
马军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首先要取决于对该行为作何种认定。如果将其作为促销赠送,在会计上作为费用化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当然在具体列支的费用科目上可能会有不同观点。有认为是销售费用、有认为是管理费用(如认为是研发费用或股东大会礼品费用)、也有认为是营业外支出,作为费用化处理的话,不管在哪个费用项目,最后都是影响到净利润,从南方食品公告来看,一开始说列入销售费用,后来公告称将列入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假设该产品售价30元(公允价值),账面价值20元,则费用化处理就是将20元作为费用列支即可以(不考虑相关税收);如果将该行为作为实物分红,会计处理问题则相对比较复杂,主要分歧是用于分配实物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异(即前面举例所说的30元与20元的差额10元)如何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对此作出专门规定,2008年11月发布的IFRIC17《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7号——对所有者的非货币性资产分配》(2009年7月1日生效),将该差异计入损益,而将实物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分红金额。我国会计准则对实物分红并没有专门规定,但从我国准则执行实务来看,通常认为与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是不应产生损益的。
这次南方食品派送,如果作为实物分红,会计处理可能的几种方式有:①实物公允价值作为分红金额,同时实物按公允市价和账面价值,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差额部分计入损益;②实物公允价值作为分红金额,但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净差额计入损益;③实物公允价值作为分红金额,净差额作为不计入损益的利得(进入资本公积);④以账面价值作为分红金额,不确认差额(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不采用)。如果不考虑税收差异,上述会计处理(包括费用化处理)对于资产负债表总体影响基本类似,都是资产(存货)和股东权益同时减少,但体现在利润表上的项目列报有很大差异,费用化处理时作为利润表一项费用列示;而作分红处理时,差额部分在利润表上则有前述几种列示方式。对我国来说,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还需进行明确和规范。
4、有观点认为南方食品赠送股东实物做法是“打了税法的擦边球”,发放股东福利或促销作为公司费用,不是股利分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对南方食品此次做法的涉税事项如何看待?
马军生:南方食品派发股东实物,从税收角度分析,牵涉的税种主要由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受赠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发放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不管上市公司是作为促销赠送或实物分红,从税法角度都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不管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在报税时,都需按产品公允市价的17%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实物赠送的不同认定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差异,如果作为促销赠送,列为费用入账,则根据该费用的具体情形,可能会允许税前全额扣除、部分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具体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及税务机构对该项行为的认定);而如果作为利润分配,则肯定是不能进行税前抵扣。
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费用化处理对企业可能会更有利。关于个人所得税,对法人股东不存在个税问题,对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目前税率是根据个人持股期限不同,税率分为20%、10%、5%三个档次,如果不是股利分配,并不意味着可以免税,而是要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上是要高于股票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
因此,说赠送实物打了税法擦边球是不科学的。
4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该活动发放的是赠饮品且尚未上市销售,也尚未确定销售价格,不属于实物分红,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本次赠饮产品不涉及纳税问题。但未上市销售、未确定销售价格、非实物分红这些并不能构成不涉税的理由,公司一项活动往往会涉及到多项税收,公告中笼统地说不涉及纳税问题,个人觉得并不严谨,从税法来看多少都会涉及到纳税问题,只是征或不征、如何征的问题。
5、南方食品此举引起哗然,您觉得这反应出什么问题?
马军生:南方食品这次活动,从营销角度来说是非常成功的,这是个创新。上市公司没花什么广告费就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但从管理角度来说,却反映出公司在决策程序和风险管控方面存在不足。董事会出台这样一个方案之前,并没有从法律和财税角度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认真论证,正如有微博博友说:“企业领导层和经营人员一拍脑袋一个想法,而且觉得很简单的事儿,在财税和法律这里就犯了难。”
公司在方案发布后,分别在4月8日对方案发布解释公告,又在4月11日发布公告,对拟提交审议方案又重新修订,4月20日公告专门再次解释说明。从好的方面来说,表明公司重视市场反应和投资者意见;但从不足的地方看,说明公司之前决策时考虑不周,对方案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市场反应估计不足。这一点在很多上市公司都有类似情形,在重大决策之前未做细致分析和论证,等到执行时发现问题重重或出现重大风险,才想起亡羊补牢,甚至已无牢可补。这需要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
6、在证监会鼓励分红规定出台一年之后,上市公司的分红规模终于在2012年年报期间达到了高潮。南方食品的“实物分红”事件在此时出现,您对此有何思考?
马军生: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来看,上市公司普遍吝于现金分红,监管机构也针对这个现状,大力倡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目前来看,似乎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从更深层次分析,上市公司分红只是个表象和结果,问题根源还是背后的公司治理机制所导致的,我认为可以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不宜进行强制规定,也不宜将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前提条件,关键还是要改进资本市场外部治理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来解决分红问题。
7、早在2009年就有两会提案,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政策,借此推动投资者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从而应对外需不足,内需疲软,上市公司库存增大且现金分红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在您看来,这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否可行?
马军生:我不赞成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政策。实物分红可偶而为之,但不宜在上市公司推行。实物分红有各种不便,比如存在“不方便携带、有人不需要、不利于征税、不好平等分配”等特点,上市公司还存在大量机构投资者,譬如这次持有南方食品的华夏基金,可领取6万多罐芝麻乳,这些机构投资者,拿到实物后,无论是实物处置还是账务处理都存在操作上的难题。对上市公司来说,实物分配过程中的股东登记、物流配送也比较麻烦,尤其在资本市场国际化之后,还有境外投资者,实物配送不像现金分红那么易于操作。
对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更关心的是自身投资回报,如拿到的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有更多选择,可购买上市公司产品,也可购买其他自己所需物品,而采用实物分红则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此外,就如前面分析,采用实物分红也不能减少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税负,因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会更偏好现金分红,而不是实物分红。
至于扩大需求或销售,更多是要靠提升产品自身竞争力,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不能寄希望于将产品“搭售”给股东。从全球资本市场来看,也基本都采取现金分红,对于上市公司,从宣传产品、征求股东意见、改进投资者关系等角度考虑,可采取量子科技的这种方式,按人头数向股东赠送少量公司产品,而不宜采用实物分红方式。
(注:本文尚未正式发表,如有纸媒感兴趣采用,可新浪微博中与作者联系 @马军生博生http://weibo.com/918515938 )
相关新闻